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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翔律师 孟翔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共党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律师培训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佛山市中立法律服务社专家库专家(佛山市政法委组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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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孟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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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罪辩护

毒品犯罪的种类

核心内容:我国刑法有关毒品犯罪的种类主要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赃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

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

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

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二、毒品犯罪的量刑知识

1、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罪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2、量刑起点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十五年起,应处无期的除外。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至八年起,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具体确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至四年内确定起点,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不满七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丙胺类毒品:数量达到一百克,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数量达到二十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数量达到十四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数量达到四克以下,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美沙酮:数量达到一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5年;数量达到二百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数量达到一百四十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数量为四十克以下,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安眠酮:数量达到五十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5年;数量达到十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数量达到七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数量达到2千克以下,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年,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二)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一般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情节严重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罪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经公安处理后又种植、抗拒铲除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超出三千株的五年以上有期。

3、个罪量刑情节的适用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毒品再犯,应当综合考虑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次犯罪时间的长短、前后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调节比例。

(3)受雇佣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不能单纯以涉案毒品的数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要结合当地同类量刑情节的尺度,考虑其所起的作用,酌情从轻处罚。

(4)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应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幅度内予以考虑。

(5)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具体结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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